(2017)陕0402执1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崔青娥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青娥,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青娥,女,汉族,1959年6月26日生,住西安市户县草堂镇宋南村长安街***号。身份证号:6101251959********。被执行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青娥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仲裁字(2016)第18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证,并承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咸仲裁字(2016)第18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咸仲裁字(2016)第181号裁决书(2017)陕0402执110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