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6民初15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莫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淋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157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正中,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高乐山镇前进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53********。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兵,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莫淋森,男,生于1964年10月7日,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刘正中与被告莫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鄂2826民初1574号民事裁定,冻结莫淋森在咸丰县鑫中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金2793800元,期限为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29日。刘正中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正中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处理,刘正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莫淋森在咸丰县鑫中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金2793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瞿红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