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03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179号原告:陈某。被告:郭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娅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