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俊与王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王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905号原告:陈俊,女,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东升,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诉被告王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俊负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