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涿鹿县栾庄乡栾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涿鹿县栾庄乡栾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958号原告:李海军,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生,涿鹿县村民,现住该村。被告:涿鹿县栾庄乡栾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涿鹿县栾庄乡栾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建兵,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军与被告涿鹿县栾庄乡栾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军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向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