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7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江与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柴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江,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7执13号申请执行人:于江,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柴河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守湖,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3号新宏基大厦。法定代表人陈伟,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江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7107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12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存款、车辆、工商、等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本案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短期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克伟审判员 郑玉海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洪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