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静贤与徐德祥、关美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贤,徐德祥,关美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504号原告:徐静贤,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徐德祥,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关美君,女,1958年9月10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原告徐静贤诉被告徐德祥、关美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徐静贤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其提供的被告XX的送达地址,大连市金州区亮甲店街道金顶村,被告不在此地居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贤撤回对被告徐德祥、关美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静贤负担。审判员 单联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綦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