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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静贤与徐德祥、关美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贤,徐德祥,关美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504号原告:徐静贤,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徐德祥,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关美君,女,1958年9月10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原告徐静贤诉被告徐德祥、关美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徐静贤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其提供的被告XX的送达地址,大连市金州区亮甲店街道金顶村,被告不在此地居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贤撤回对被告徐德祥、关美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静贤负担。审判员  单联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綦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