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76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李明明,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本院指定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奉贤区奉城镇灯民村XXX号XXX室被害人郭某住处,采用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脱去被害人郭某的衣裤后,强行与郭某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赵某、何某某、马某某的证言,物证鉴定书,验伤通知书,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等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红人民陪审员 朱秀琴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