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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保与被告郭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保,郭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557号原告:李玉保,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南部县楠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刚,南部县楠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郭建波,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李玉保与被告郭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玉保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保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玉保负担。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