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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高燕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高燕华,于红,高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路*号。被执行人:高燕华,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于红,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高燕红,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17)鲁1402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781号案件予以结案。审判员  刘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