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清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顺置业有限公司、江门市华联投资开发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门市江顺置业有限公司,江门市华联投资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清申2号申请人:江门市江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73号16楼。法定代表人:杨建生。委托代理人:余菁、张荣华,广东法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门市华联投资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水南路会龙里155号八楼。法定代表人:陈启明。2017年6月23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江门市江顺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书,申请称:1、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被申请人江门市华联投资开发公司进行清算;2、本案的受理费用及相关清算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载明:“立案庭立案后,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等有关材料移交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并由审判庭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根据被申请人江门市华联投资开发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被申请人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此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江门市江顺置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健明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梁结喜书 记 员 曾燕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