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5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贵州东方红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黔西南州恒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东方红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黔西南州恒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5417号原告:贵州东方红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基路47号瑞北一组团商住楼B幢1单元30层2号。法定代表人:杨宏钫,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黔西南州恒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郑屯镇前丰村老王田组。法定代表人:张华飞,系该公司经理。关于原告贵州东方红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州恒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告知其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后经本院多次电话通知其交纳,原告仍未交纳,也未依法申请缓、减、免并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