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冉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7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冉某,男。被执行人:尹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227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田 予审 判 员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