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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冉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7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冉某,男。被执行人:尹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227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田 予审 判 员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