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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美英、施新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英,施新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杨美英,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施新长,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杨美英与被执行人施新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603民初9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78万元及利息,并向本院支付诉讼费1063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已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地自在城的房产外,并有银行抵押。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1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亚伟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