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395号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兴业二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23691313。法定代表人:尚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辉,抚州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柅大道中段创业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4458X4。法定代表人:祝庆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已经达成调解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艾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