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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5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丽娟与代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娟,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529号申请人陈丽娟,女,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代涛,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申请执行人陈丽娟与被执行人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55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