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周双拾与夏爱兵、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双拾,夏爱兵,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周双拾,男,1973年10月19日生,住通渭县。被执行人:夏爱兵,男,1981年10月6日生,住陇西县。被执行人: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225570565G。法定代表人:贾德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双拾与被执行人夏爱兵、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1122民初003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夏爱兵、甘肃弘德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111202元(其中执行款97251元,案件受理费1325元,申请执行费1359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红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