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延顺与站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延顺,站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090号原告:金延顺,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彩娥,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显武,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站风文,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原告金延顺与被告站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金延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5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及违约金3766666.75元;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6250000元产生的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一审判决生效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2日,借款人战风霞在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原告借款6250000元,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被告战风文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作为抵押人,并于2014年12月26日办理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上述债务人战风霞至今联系不上,抵押人也不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主体信息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亦未提交公民户籍信息及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延顺对被告站风文的起诉。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822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朝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