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1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4,李某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5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1。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4。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5。再审申请人李某某1与被申请人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某5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辽01民终2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某某1申请再审称:1、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抚恤金必须由直系亲属平均分配,二审法院直接认定应由直系亲属平均分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问题,申请人提交李维东的住院病历及手术记录,证明其儿女不孝,其该项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申请人该项再审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抚恤金分配问题,抚恤金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给死者家属的费用,带有精神抚慰性质,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二审法院考虑到申请人李某某1年事已高缺乏收入来源,酌情对李某某1予以适当多分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主张二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问题,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某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卉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郝梦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宫丽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