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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何德福、连云港芥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福,连云港芥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004号原告何德福。被告连云港芥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圣泉。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福诉被告连云港芥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福于2017年7月2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芥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何德福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福撤回对被告连云港芥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何德福承担。审判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