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红佳刘潇月与江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佳,刘潇月,江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4164号原告:刘红佳,女,生于1998年4月15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刘潇月,女,生于2009年9月25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刘邦成,汉族,生于1971年11月7日,住重庆市忠县。二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吴远国,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10109882199。一般代理。被告:江琼,女,生于1974年6月18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刘红佳、刘潇月与被告江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红佳、刘潇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红佳、刘潇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刘红佳、刘潇月负担。审判员 邓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