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周昌才、周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昌才,周娜,姚巧,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周昌才,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执行人:周娜,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人,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执行人:姚巧,女,192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被执行人: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滨江路。法定代表人:潘正林,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武汉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458号。法定代表人:朱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昌才、周娜、姚巧诉被告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鄂0113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担保人武汉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南二路江城春苑6栋1单元8层2室、6栋1单元8层3室的房屋产权(系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周昌才、周娜、姚巧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3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3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浩志审判员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