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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燕珍与易金腾、易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珍,易金腾,易淑英,徐金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052号原告:刘燕珍,女,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易金腾,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易淑英,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徐金豹,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刘燕珍诉被告易金腾、易淑英、徐金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燕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燕珍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燕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燕珍负担。审判员  周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