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燕珍与易金腾、易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珍,易金腾,易淑英,徐金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052号原告:刘燕珍,女,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易金腾,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易淑英,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徐金豹,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刘燕珍诉被告易金腾、易淑英、徐金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燕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燕珍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燕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燕珍负担。审判员 周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