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字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清圆与杨叶坤、费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清圆,杨叶坤,费张珍,何忠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字第3398号原告:徐清圆,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杭州市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叶坤,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费张珍,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何忠法,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徐清圆诉被告杨叶坤、费张珍、何忠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徐清圆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叶坤、费张珍、何忠法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清圆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叶坤、费张珍、何忠法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清圆撤回对被告杨叶坤、费张珍、何忠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50元,由原告徐清圆负担。审 判 长 俞 菲人民陪审员 丁宇虹人民陪审员 胡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