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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卢孝义与胡建辉、赵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孝义,胡建辉,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451号申请人卢孝义。被执行人胡建辉。被执行人赵英。本院执行卢孝义与胡建辉、赵英借款纠纷一案,卢孝义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为: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2330元。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本院财产调查,二被执行人无存款,被执行人赵英有住房一套,因有抵押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卢孝义亦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胡建辉、赵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