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安丽诉被告张红文、张娟民间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丽,张红文,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345号原告:安丽,女,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张红文,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张娟,女,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安丽与张红文、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安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计328元,由安丽负担。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佟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