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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安丽诉被告张红文、张娟民间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丽,张红文,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345号原告:安丽,女,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张红文,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张娟,女,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安丽与张红文、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安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计328元,由安丽负担。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佟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