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4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温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4民初546号原告:温某,男,汉族,1985年6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韩某,女,汉族,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 判 长 林中轩人民陪审员 李康喜人民陪审员 陈诗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妃萍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