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付某1、付某2、王某某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寿平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1,付某2,王某某,泾阳县高庄镇寿平村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恢164号申请人:付某1,女,汉族,村民。申请人:付某2,男,汉族,学生。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寿平村三组。付某1、付某2、王某某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寿平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泾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由泾阳县高庄镇寿平村三组给付付某1、付某2、王某某土地补偿款每人6586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400元、执行费196元。但泾阳县高庄镇寿平村三组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泾阳县高庄镇寿平村三组在泾阳县高庄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寿平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收入2035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伟审判员 陈 粮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