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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1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连方、仇其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方,仇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连方,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委托代理人:吕晖,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仇其龙,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现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连方与被执行人仇其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仇其龙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中山东路17幢1107室的房地产,因该房产设有抵押权,暂不宜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仇其龙名下车牌号为浙B×××××宝马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仇其龙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仇其龙患病在亲属家中休养,申请执行人王连方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仇其龙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26日,被执行人仇其龙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连方担保款26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申请费28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