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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5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秀丽与刘少卫、刘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丽,刘少卫,刘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5384号原告:王秀丽,女,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平,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甜,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少卫,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刘少杰,男,1973年9月10日,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丽与被告刘少卫、刘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保全费1759元,由原告王秀丽负担。审判员 柳  程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沛优(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