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5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秀丽与刘少卫、刘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丽,刘少卫,刘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5384号原告:王秀丽,女,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平,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甜,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少卫,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刘少杰,男,1973年9月10日,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丽与被告刘少卫、刘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保全费1759元,由原告王秀丽负担。审判员 柳 程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沛优(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