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平权、刘荣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平权,刘荣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9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被执行人谢平权,女,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刘荣村,男,住所地双峰县。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刘荣村、谢平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荣村、谢平权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学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