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4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成与常金海、北京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北京月信投资管理中心,北京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金海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4287号原告:陈成,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康市。被告:北京月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执行事务合伙人:常金海。被告:北京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常金海。被告:常金海,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陈成与被告北京月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常金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陈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