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王修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王修峰,朱纪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郑州路88号。诉讼代表人:李文博,行长。被执行人:王修峰,居民。被执行人:朱纪爱,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市德信公证处(2017)日德信证经字第160号执行公证书,申请执行王修峰、朱纪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96252.54元,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王修峰自愿将其所有的号牌为鲁L×××××宝马牌小型汽车交付法院拍卖以偿还借款。上述车辆暂未到位,鉴于后期评估、拍卖程序过程较长,暂予终结本次执行。待拍卖条件成熟后,本案将立即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新审判员 夏培宁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山传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