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5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甘肃庄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某1、万某2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庄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某1,万某2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1114号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系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银行紫荆山支行行长。被告:万某1,住甘肃省庄浪县。被告:万某2,住甘肃省庄浪县。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某1、万某2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庄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甘肃庄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善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立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