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5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戴广俊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汇罗轩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广俊,广州市增城汇罗轩商行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5225号之一原告:戴广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被告:广州市增城汇罗轩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荔城大道西南路六巷1号。实际经营者:莫岳专。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怀柏,江苏政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江苏政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广俊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增城汇罗轩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3月20日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戴广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在本院预定的开庭时间2017年7月26日15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戴广俊负担。审判员 顾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振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