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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26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祁玉平与杨洁、临汾市万昌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玉平,杨洁,临汾市万昌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6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祁玉平,女,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洁,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汾市万昌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玉平与被执行人杨洁、临汾市万昌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洁在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股金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洁在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分红款,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