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终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覃柳淦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柳淦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64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柳淦,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藤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覃柳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粤0605刑初15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柳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覃柳淦赔偿18847元予佛山市南海区喜多韩服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覃柳淦不服,以其没有故意淋污衣物,也不是为泄愤报复,是因一时冲动无意将桌子上的墨水拨倒飞洒在成品衣物上;其愿意赔偿损失,原审量刑过重,希望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刑初153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劲审 判 员 张华伟代理审判员 彭世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伟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