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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毕芳、武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芳,武智勇,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785号申请执行人:毕芳,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被执行人:武智勇,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被执行人:杨敏,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毕芳与武智勇、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皖1126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武智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新地城市广场(一区)9号楼2单元2304室房产。现因该案执行完毕,故应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智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新地城市广场(一区)9号楼2单元2304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邬子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