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毕芳、武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芳,武智勇,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785号申请执行人:毕芳,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被执行人:武智勇,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被执行人:杨敏,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毕芳与武智勇、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皖1126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武智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新地城市广场(一区)9号楼2单元2304室房产。现因该案执行完毕,故应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智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新地城市广场(一区)9号楼2单元2304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邬子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