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燕津汽车修理厂、天津市赛远保健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河东区燕津汽车修理厂,天津市赛远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燕津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号门。法定代表人:张义,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民,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天津市赛远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东九道18号。法定代表人:刘智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燕津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赛远保健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市赛远保健品有限公司履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2民终37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以下义务:向天津市河东���燕津汽车修理厂给付修理合同价款16129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4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23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赛远保健品有限公司存款1655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恩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营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