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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3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胧、刘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胧,刘佳,刘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3民初790号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豫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夏四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宁海,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公司员工,住武宁县。被告李胧,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个体户,住武宁县。被告刘佳,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个体户,住武宁县。被告刘欢,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个体户,住武宁县。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胧、刘佳、刘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被告刘佳、刘欢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王忠燕人民陪审员  徐 德人民陪审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潘晓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