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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善春与涂小伟、陈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春,涂小伟,陈娟,昆山好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487号原告:王善春,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秋荣,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小伟,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陈娟,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第三人:昆山好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昆山市周市镇长江花园21号楼1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1762969U。原告王善春与被告涂小伟、陈娟以及第三人昆山好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由代理审判员王丹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且就定金返还已履行完毕,原告遂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春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520元,前述两项费用合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