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执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建丰劳务有限公司与阎国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建丰劳务有限公司,阎国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250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8号17幢5-3#。法定代表人唐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阎国姝,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建丰劳务有限公司与阎国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250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代理审判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