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59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周海良,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威,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吕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工业区管委会路(10)号。法定代表人:程榆茗,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津围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毕国祥,董事长。被执行人:毕国祥,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王章青,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张保群二〇一七年去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