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艾某与张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某,张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933号申请执行人艾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郑某,女。申请执行人艾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某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等向申请执行人艾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640元,执行费428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分批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9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项志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