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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艾某与张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某,张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933号申请执行人艾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郑某,女。申请执行人艾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某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等向申请执行人艾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640元,执行费428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分批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9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项志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