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4515阚言莹与威海艾玛进出口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言莹,威海艾玛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515号原告:阚言莹,女,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言雷,男,198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威海艾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宋修利,该公司经理。原告阚言莹诉被告威海艾玛进出口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阚言莹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言莹已与被告威海艾玛进出口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此次纠纷,现要求撤回对被告威海艾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言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阚言莹负担。审判员 闫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颜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