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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6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征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库,韩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6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国库。被告人韩征,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国库申请执行韩征罚金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丰刑初字第21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韩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已扣划1058元,当前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我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刘 婷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雨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