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行审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河南远景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河南远景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02行审1011号申请人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许建超,任该局局长。地址:南阳市兴隆路8号。被申请人河南远景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伟。地址: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凉水井村大叶岗。申请人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河南远景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南阳市城乡一体示范区新店乡雷庄村2组4400平方米土地建儿童乐园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申请人河南远景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宛示范土案(决)字(2015)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400平方米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按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22000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裁执分离”的改革方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的宛示范土案(决)字(2015)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处罚决定第一、二项由申请人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嘉川审 判 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XX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