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枫、朱秀珍和肖哲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枫,朱秀珍,肖哲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310号申请执行人陈枫,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肇东市。被执行人朱秀珍,女,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肖哲人,男,195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申请执行人陈枫与被执行人朱秀珍、肖哲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枫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枫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305执3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