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海与被告米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海,米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399号原告:李军海,男,1962年1月9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米黎明,男,1964年8月24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原告李军海与被告米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军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李军海负担。审判员 张鹿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博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