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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海与被告米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海,米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399号原告:李军海,男,1962年1月9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米黎明,男,1964年8月24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原告李军海与被告米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军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李军海负担。审判员  张鹿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博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