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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498号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陶兆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克春,该公司员工。被告:胡瑛,女,汉族,1964年11月5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胡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胡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滢 搜索“”